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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72、番外九:容错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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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身陷艰危、有极难冤苦,俱可赴府县衙署,面陈地方守宰官吏。

    诸地方官吏,须秉亲民爱民、体恤民瘼、勤政恤下之心,尽心竭力为民排解忧患、匡解难处;若百姓无端妄求、非理滋扰、无理取闹者,不在体恤抚恤之列。

    倘有官吏苛虐黎民、凶横暴戾、德薄位尊、尸位素餐、怠政殃民者,一经察实弹劾,即刻革除官爵,废为庶民,终身永不叙用;若致生人命重案、酿成重大冤狱者,论罪立斩,枭首示众,以儆效尤,以正国法。

    其缺位官员,即于朝堂之内,遴选贤良方正、才德兼备之士,接任其职,镇守一方,安抚黎庶。

    大虞疆土之内,严令禁止吸食、贩卖烟毒。凡有吸食者,无论达官显贵、布衣黔首,一经查实,立斩无赦。更需溯本追源,严查产销贩运烟毒窝点,尽数清缴、一网打尽;凡私贩烟毒者,无论多寡,皆杀无赦,绝不宽宥。

    凡大虞境内,上自勋贵世家、达官贵胄,下至闾阎庶民、布衣百姓,为夫者不得凌辱妾室、肆行家暴、恶言诟骂。

    若夫君有此暴虐之行,许妾诣官陈情告发。有司务必秉公严查,勘审属实者,准妾依法强令离异,断绝名分。

    其夫从重治罪,入狱三载;夫家须赔付妾室白银千两,以为抚恤惩戒。

    违者一体照律论罪,无分贵贱,永为定例。

    夫妇二人,若其一身抱先天痼疾、传家恶症,如脑痿僵滞、肢痹枯废、奇疴怪恙、不治沉疴,其疾可世代流衍、贻害子嗣者,严令禁止孕育胎息、诞育儿女。

    盖先天遗疾,禀赋所带,传于后人,则幼体蒙残、终身困苦,罹疾受难、无由解脱,是陷子孙于万世沉沦之苦。故此律定,凡有身带传代重疾之家,敢私怀孕育、隐匿诞育子女者,罪无可赦,依律处以绞刑,绝不宽宥。

    凡大虞子民,无论士庶官民,严禁无故堕胎。唯妊妇性命垂危,两难保全母子之时,方许择而行之。除此情形,私行堕胎者,皆依律论罪。

    凡大虞庶民,无论生子生女,生而不养、无故弃婴者,父母二人同罪,一体处斩,斩首示众。

    所弃孩童,悉归官署抚育,衣食教养诸费,皆由国库供给,永为定例。

    凡父母凌虐自家孩童,无论男女,一经查实,父母俱入狱三载。

    刑期之内,孩童交由官府代为收养,日用所需资费,尽出朝廷国库。

    三年刑满释归,若怙恶不悛、复行虐害子女者,父母二人并处斩刑,斩首示众。其子女依旧由朝廷出资,官府赡养。

    凡女子及笄成年,婚嫁大事不可轻慢儿戏。

    若父母利欲熏心,货卖女儿婚事、强逼婚配,致其婚后困苦无依者,许女子诣官呈告。

    有司须详查始末、据实勘断,不得偏信一面之词,枉罪父母;

    若情状属实、逼嫁卖婚有据,官署当助女子强制和离,断绝婚契。

    其父母入狱六载,婚配之夫入狱三载,以儆风俗。

    另据其事理轻重,判令父母与夫家共赔女子银五十两至五百两不等。

    若无力足额缴赔银两,终身监禁狱中,至死不得释放。

    大虞在任文武官吏,严禁对狱囚滥施酷刑。

    狱中顽囚不服管束者,可量加惩戒训诫,严禁伤及性命。

    普天之下,虽系罪囚,性命一体贵重,妄杀囚者,以律严惩。

    凡我大虞疆域之内子民,皆可持凭游历诸藩列国,往来无碍。

    若有外邦列国之人,胆敢对我大虞子民肆行不敬,或行绑架、勒索、威逼之举,致其身受损伤,乃至戕害性命者,即视为对我大虞皇朝开战,举国兴兵,绝不姑息!

    然本国子民远赴外邦,亦当恪守礼法,安分守己,不得无端寻衅、聚众生事、肆意滋扰他国。

    若虞民在外无端挑起纷争、惹是生非,被他国移送归国者,三司会审查实,确系我方子民率先肇祸滋事,若无重大冤情者,一律处以极刑,以正邦交,严肃国法。

    凡大虞四海之内,普天男子,不得轻贱女子、鄙夷妇人才干,亦不得漠视女子立身功业、处世价值;不得妄自揣度品评女子仪容行止,禁肆意非议女子品行姿容。

    严禁口出秽语辱及女子,杜绝一切尊卑偏颇之性别成见。严禁世人捏造虚妄秽语、编造女子风流不实谣言之举,亦不许辗转传谣、添油附议,污人名节、毁人清白。凡女子身形体态、先天禀赋、自然生理诸事,世人皆不得妄加非议、肆意指点、出言轻慢,更不许施以轻薄辱慢之行。

    倘有男子触犯此律,受害女子尽可赴官呈告,地方有司须即刻秉公查办,不得推诿懈怠。

    一经查证属实,犯事男子当先向受害女子诚心赔礼谢罪,另罚白银千两。此银两分拨处置,半数归入府库,用以赈济民生、造福乡里;半数尽数赔付受害女子,以慰其心。

    如若怙恶不悛、再犯此律,罚银增至万两;三犯则罚足金千两。往后屡犯屡加,犯次愈多,罚例愈重,层层递增无有上限。

    若犯人身家贫寒,无力缴纳罚银者,便依犯次论刑:初犯监禁一载,再犯监禁二载,三犯监禁三载,循次累加,依律定罪收监,绝不宽宥。

    朝野军民一体恪守,违者必惩,以正世风,护全妇孺尊严。

    凡大虞境内,上至勋贵仕宦、官宦世家,下至黎庶布衣、平民百姓,男女年未满十八者,一概不许议亲论嫁、缔结婚约、仓促婚配。

    必待年满十八,身心俱已长成,方可依循礼制,提亲下聘,永结姻亲。

    若有敢违律,令子女早婚,或逼迫未成年子女聘娶、许嫁者,官府严加缉拿治罪,强制解除婚约,男女双方父母,一并入狱服刑三载,此间未成年子女,悉由官府代为抚育。

    若三载刑满获释,仍怙恶不悛、屡教不改,复为未成年子女议婚许配者,将双方父母并处绞刑,绝不姑息,绝不宽宥。

    另定律例:凡未满十八之少年男女,不单要读书识字、通晓事理、涵养品德,更需修习礼、乐、射、御、书、数六艺,琴棋书画、诗酒花茶、歌舞才艺、骑射习武、诸般谋生技艺等,潜心修学,磨炼身心,强体砺志,严禁早早入世务工营生、谋利劳作。

    境内诸行店铺、商贾作坊,敢私雇未满十八幼童劳作谋生者,一经查实,无特殊情由可悯者,即刻封禁商铺作坊,以儆效尤,严戒效仿。

    凡新生婴孩,若父母早亡、沦为孤幼,所在州县官府,务必尽心抚育,直至其长成。男子抚育至十八周岁,令其自立营生;女子至出嫁当日,官府即停止抚育供养,毋令孤童流离失所。

    大虞寰宇之内,严禁地痞游混、市井恶霸、窃盗之徒,亦禁海寇、强徒、山林匪类诸般凶徒作乱。

    凡山海寇匪、陆路强贼,所在有司察知踪迹,须即刻驰报朝廷,发兵征剿,不得迁延怠误。

    其寇匪未曾戕害人命、无淫污妇女之罪,亦无窃取救命资财、夺财致人殒命之恶,止劫掠寻常财物、未酿大害,且诚心悔罪、愿归良民者,论罪系狱三载。三年刑满、确已洗心革面者,所在官府察其所长,因材授业,令其各执生计、安分谋生。

    若寇匪身犯杀人大罪,无旷世冤屈、情理可悯者,立斩不贷,以偿亡魂、昭公道。

    其寇匪未伤人命,然顽梗悖逆、抗拒王师、不遵教化者,官府予其二度自新之机,令其静心思过、归降向善。两番劝谕之后,仍怙恶不悛、执意与朝廷为敌者,就地诛戮,绝不姑息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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